近日,湘潭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部门联合印发《湘潭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适当调整。
根据《办法》,课后服务仅限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收费标准:农村义务阶段学校由原来的4元/课时调整为3.5元/课时,城区义务教育阶段从原来的5元/课时调整为4元/课时。湘潭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800元/期·生,调整为最高不超过700元/期·生;城区义务教育阶段的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1000元/期·生,调整为最高不超过800元/期·生。
《办法》强调,任何学校不得把课后服务工作完全交给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严禁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参与校内学科类服务。每学期结束课后服务费用确有结余的,应全额返还交费学生。学校引进第三方机构参与非学科类课后服务的费用,从每学期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中支出,不得向学生及家长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全文请点击:湘潭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湘潭市 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责编:刘丹 编辑:王杜
来源:微潭教育